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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06:51:41
2025年6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论坛聚焦“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现场近50位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数百位律师参与论道,共同就当下刑事案件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解决思路展开深入研讨。
本文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研院副院长汪少鹏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今天,我带领立丰律师事务所一个20人的年轻律师团队从武汉前来参加论坛,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是学习交流,相信这个目的能够达成。第二是向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表达诚挚的祝福。今天中午与田老师交流时,我们也谈到了这一点。立丰所同样走过了30年,可以说,立丰发展的30年,是我个人追随田老师、立丰所追随京都所的30年。我从法院出来后,担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28年,而田老师担任主任27年;在湖北律协刑委会,我也担任主任28年。如今田老师功成身退,今年也适逢我的花甲之年,即将退休。两个目的既已达成,在此衷心感谢主办方的邀请。
关于本单元的发言题目——“救济机制:构建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关键”——是我专门拟定的。我已向大会提交了论文《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从实践问题与困惑、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因时间有限,论文观点不再详述,相关内容将作为我发言的第二部分。
中国法制,特别是司法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往往并非立法不够完善,也非学者或司法人员理解有误。以管辖制度为例,其本身或许并不复杂,但在实践中却变得异常复杂。这种复杂性,在我看来,恰恰与中国整体的司法文化和司法现状一致。
正如中南大学张杰教授所指出的,管辖问题只是表象,其背后牵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对此我深有感触。为什么说问题不在立法?我甚至曾提出一个观点:即使在十年前,中国的司法问题也主要不是立法缺失所致。极端假设而言,即便十年不立法,现有法律体系也基本能满足当时的法制需求,解决大部分司法问题。当然,我们乐见立法日益完善——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和美好愿景。刚才所说的“十年不立法”,意在强调一种万不得已的情况:核心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在于司法过程本身。具体到管辖制度,问题同样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理念偏差。我们的管辖制度并非没有规定,今天多位学者都提到了,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司法解释,对管辖已有相当细致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已形成了一种制度。这些规定本应得到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实践中却依然问题丛生。问题何在?我认为,关键在于理念出了问题。今天讨论中揭示的诸多管辖乱象,如趋利性选择,远洋捕捞还是内河捕捞、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其本质无不是利益驱动在作祟。地方保护为何存在?根源就在于利益考量。因此,这一切乱象,归根结底是不当的理念和观念在主导实践。
第二,法律制定虽多,却普遍缺乏有效救济机制。当执法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法律时,如何应对?诉讼法领域同样面临此困境:规则相对完善,但若执行者未能正确适用,又缺乏相应救济手段,问题便无从解决。这正是本单元探讨管辖权救济机制的意义所在——有规定,就必须有救济。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实践中,恰恰缺乏有效的管辖权救济制度。当管辖权规定未能被正确执行、管辖无法被正确确定或行使时,几乎不存在程序性的补救途径。而在所有救济方式中,最核心的莫过于由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当事人)提出异议。然而,我国目前恰恰没有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这正是我今天论文的核心议题,也是我发言的重点。
我认为,构建救济机制正是建立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关键。具体谈三点:第一,实践之弊凸显制度缺失。当前,立法在管辖权异议方面存在真空,导致权利保障严重缺位。实践中,刑事案件呈现“侦查权主导起诉权与批捕权,进而由起诉权主导审判权”的态势。一旦立案,程序便如开弓之箭,侦查阶段确定的管辖,基本决定了后续审查起诉与审判的走向。这种程序的封闭性与监督失效,使得案件即使进入二审,管辖权异议也形同虚设。同时存在救济滞后与权利耗损:大量异议在二审甚至再审才提出。然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再审的规定,并未将管辖权异议得不到救济明确列为法定事由。第二,构建管辖权异议救济机制是法治之需。无论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还是法治进步的要求,建立这套机制都势在必行。第三,管辖权异议救济机制的重塑之策在于路径构建。需要在理念、观念和制度层面协同发力,核心是解决立法缺位问题,使管辖权的救济机制在法律层面得以确立。
最后,我想强调:理论和机制最终要服务于实践。作为辩护律师,我强烈呼吁同仁们高度重视并积极行使管辖权异议这一权利。管辖权异议本身就是一种重要辩护!目前立法在此仍是空白。值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我们呼吁理论界、实务界共同推动,将确立并保障管辖权异议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与有力抓手。
我相信,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化和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其修改方向必然是以扩大辩护权来规制司法权。管辖权异议制度,应当也必须成为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得到明确规范与充分保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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